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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间借贷案例
来源:陈晓云律师
发布时间:2014-08-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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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间借贷案例

市场经济民间借贷异常活跃,这类案件也比较多。民间借贷案件,当事人最大的要求就是如何要回自己出借的款项,而这其中又容易产生太多的问题,稍有不慎,将面临极大的风险,这是我代理的几十起民间借贷案件得出的重要结论,列举一典型案例:

2013***初字第****

原告***,男,汉族,19791013日出生。

委托代理人:***

被告***,男,汉族,196921日出生。

被告***,女,汉族,1971715日出生。

委托代理人:***

原告***诉被告范**、陈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,原告委托代理人***、被告范**、被告陈**委托代理人**到庭参加了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,2012930日,被告范**作为借款人、被告陈**作为保证人与原告***签订借款合同,向原告借款567500元,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,月息1.5%,保证人陈**

被告范**辩称,被告实际借原告款项的时间是20126月份,借款本金50万元,关于这50万元还有一个合同;本案借款合同是补签的,补签合同陈**已经不知情了,钱是范**借的,计划201471日前连本带息偿还原告,这事与陈**没有任何牵连。

被告陈**辩称,原告所述不实,被告陈**从未替被告范**担保过此笔借款,也从未见过原告***,因此被告陈**与本案无关,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。

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,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:

1、借款合同一份,证明原告借款给范**,被告陈**为保证人,承担连带担保责任;

2、借款借据一份,证明借款人范**借原告款项金额;

3、借款收据一份,证明借款人范**收到原告全部出借款项;

4、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,证明被告愿意承担连带责任;

5、还款计划书,证明被告承诺还款时间及金额。

被告范**为支持其答辩意见,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:

工商银行转账凭证,证明本案涉及借款是6月份范**向原告借的50万元,9月份连本带息算成567000后重新签订的借款合同。

被告陈**为支持其答辩意见,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:

1、住院记录、医学出生证明,证明2012930日被告陈**正在医院生孩子,没有作为担保人去签担保合同;

2、陈**房产证一份,证明陈**的房产在2012年替本案被告范**向本案原告所开的担保公司借款70万元,被告陈**作为担保人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并将房产作为抵押,除此之外,陈**没有替任何人提供过借款。

经审理查明,2012930日,原告***(出借人)、被告范**(借款人)、被告陈**(保证人)签订合同编号为2012年(借)字第0901号的《借款合同》一份,主要约定范**向李**借款567500,借款期限为一个月,自2012930日起至20121029日止,实际借款金额、期限和计息基准日以借据为准,借款利率为月息1.5%;范**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,除按约定利率继续支付利息外,还应按总借款金额的日千分之三向李**支付罚息;陈**(保证人)担保范**严格按照本合同履行义务,如果范**到期不能偿还借款,陈**自愿向李**承担连带保证责任,保证责任与范**的责任相同。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。同日,范**向原告出具《借据》一份,载明:“今借到李**伍拾陆万柒仟伍佰元整,用于公司流动资金,月利率1.5%,借款期限一个月,自2012930日至20121029日”。并出具《收据》一份,载明:“今收到李**伍拾陆万柒仟伍佰元整,小写567500元”。同日,陈**出具《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》一份,承诺同意对2012年(借)字第0901号《借款合同》及今后可能发生的修改、补充条款中范**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等。借款到期后,被告未还款,原告遂诉至本院。

本院认为,债务应当清偿。原、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,且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合法有效,本院予以确认。现原告要求被告范**偿还借款本金5675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,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本院依法予以支持。被告陈**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,应对该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。二被告的辩称意见,理由不充分,证据不足,本院不予采信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百零五条、第二百零六条、第二百零七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》第十八条、第三十一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一、被告范**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***借款本金567500元及利息34901元;

二、被告陈**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。被告陈**承担保证责任后,有权向被告范**追偿。

若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,应该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
案件受理费9946元,由被告范**负担。此款原告已预交,不再退还,待被告在履行本判决规定的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,上诉于***市中级人民法院。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***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,并将缴费凭据交本院查验,逾期视为放弃上诉。

审判长:***代理审判员:**代理审判员:**80一四年一月廿二日书记员:**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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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陈晓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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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5012*********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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